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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出走三年之后

2000-05-09 来源:生活时报 王洪 我有话说

一位在校学生因受到学校处罚而离校出走,法院判决学校赔偿损失,三年后学生又出现并重返原校读书,学校是否还应赔偿损失?今年2月20日,湖北省南漳县法院对这起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学校还应履行义务,遂决定恢复了对此案的执行。

1995年9月21日,南漳县某镇中心小学六⑴班学生罗某某、王某某、宁某某与五⑶班张某某打架,共同将张致伤,花医疗费127元。小学领导在询问打架原因时,踢了王某某两下,并打了宁某某一个耳光。同月29日,学校举行开学典礼,校领导在会上点名批评了罗某某、王某某,并让三人上台亮相。

事隔一周,张某某的父亲又找到学校,要求学校解决其子的医疗费,学校经研究于同年11月5日分别给王某某等三人下达了“请通知你的父亲于明天上午9时到中心小学来,学校有事找他商量,勿误”的通知书,并要求三人分别转交给各自家长。

王某某于当日下午在回家途中因害怕其打架一事被父母知道,将通知书撕毁,并于次日早晨从家中拿了300元出走。11月6日晚,王的父母发现钱被盗,怀疑系其子所为,因路途远当晚未到小学核实。次日王的父母到校查寻时方知王某某已出走。王出走后,其父母及中心小学分别组织寻找。

1998年4月15日,经南漳县法院、襄樊市中级法院两级法院审理认为:某中心小学对王某某在校期间致伤他人的行为应该进行批评教育,但采取体罚的方式不当。学校的体罚与王出走因间隔时间较长,王某某出走有惧怕父母知道的因素,故学校的体罚行为虽有过错,但并不是该生出走的唯一原因,中心小学应承担与自己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。因而判决王某某的父母所支出的差旅费2702.80元、误工费2688元,1995年的书费、学杂费960元,计6350.80元,由中心小学负担60%,即3810.48元,另40%计2540.32元,由王某某的父母自负;中心小学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支付王某某的父母精神损失费3000元。

判决生效后,中心小学主动执行了4000元,尚欠精神损失费2810.48元,因学校经济困难暂时未付。1998年11月,王某某意外地从外地回到家中,其父要求王某某继续在原校读书,中心小学同意王某某插班就读。

今年2月20日,王某某的父母再次提出申请,要求学校支付尚欠的2810.48元精神损失费。但学校认为王某某安全回家,并又重新返校读书,其父母不存在有精神损害,且差旅费、误工费、书费、学杂费学校已作赔偿,因而拒绝支付尚未执行的2810.48元。

湖北省南漳县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此案应继续执行,其一本案是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的,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,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法履行。其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,说明申请人并未放弃2810.48元的权利,执行程序尚未结束,应继续执行。其三因学校体罚不当等原因导致王某某出走,不仅给其父母造成了经济损失,而且造成了精神损失,现在王某某意外地出现了,虽然可以减轻王某某父母的精神损失,但在当时精神损失已经造成了,某中心小学尚有2810.48元精神损失赔偿费未执行是违法行为,应继续执行。据此,该院决定恢复对此案的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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